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,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。对于未经培训考核,
即从事特种作业的,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;造
成重大安全事故,构成犯罪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
任。
1、特种作业定义
根据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》(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
员会第13号令)规定,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,对操作者本人、他人及
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。
2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
(1)年龄满18岁;
(2)身体健康、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,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
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;
3、培训内容
(1)安全技术理论;
(2)实际操作技能。
4、考核、发证
(1)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;
(2)特种作业操作证,每三年复审一次。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,经用人单位进
行知识更新教育后,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六年一次;
(3)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,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,
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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